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疫情精准防控,促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恢复经济社会秩序,切实做到疫情防控和生产发展两手抓、两不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隔离观察
(一)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期满后,在当地健康观察满一周以上,出具解除隔离健康证明的,不再进行隔离观察。
(二)对有湖北往来史人员,隔离观察期满后,在当地健康观察满一周以上,出具解除隔离健康证明的,不再进行隔离观察。
(三)对有广东等疫情较重地区往来史人员,隔离观察(包括居家隔离)期满后,不再进行重复隔离观察。
(四)对湖北及其他疫情较重地区以外省份往来人员,不进行隔离观察。
(五)自治区内往来人员,不进行隔离观察。
二、关于精准实施嘎查村(社区)管控
各地要按照划小管控单元、实施精准防控的基本原则,重点加强嘎查村(社区)管控。
(一)要压实嘎查村(社区)疫情防控责任,建立岗位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值班值守等制度。
(二)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掌握辖区居民健康情况,做好居民健康信息登记,建立居民健康信息档案。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居民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情况的,要主动向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和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三)发现有符合隔离情形的人员,要立即向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和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立即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四)对于辖区内居家隔离人员,要进行健康情况日报告,对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情况的,要立即向所在乡镇苏木(街道)和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五)严格人员出入管理。对本嘎查村(社区)居民实行出入登记制度,不限制出入人数、次数和时段;对非本嘎查村(社区)人员,要做好询问、登记、检测体温等工作,予以出入放行。
三、关于复工复产用工管理
复工复产企业、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对本企业、单位疫情防控责任。
(一)要把好返岗人员和外来人员的防疫关。精准掌握每一名返岗、外来人员来源地疫情及个人健康状况;做好集中返岗人员的组织运输,要求分散返岗人员做好途中防护;做好上岗前健康状况检查,确保每一名员工健康上岗。
(二)加强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要提前制定防控方案,对所用员工进行全程管理。建立每日上岗前健康报告和体温检测制度,要求员工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定期定时进行工作场所通风、消毒。要采取分餐或分时段就餐方式,减少工休期间人员聚集。要做好员工宿舍的通风换气和环境消毒。要加强外来人员管理。
(三)各地要帮助复工复产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保障口罩、消毒用品等防控物资方面给予支持。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深入厂矿企业进行防控工作指导,对于重点用工企业,要选派专人驻场(厂)指导。
四、关于举办商务活动
活动主办方为疫情防控责任单位。在切实做好防控管理的条件下,可举办相关小型商洽、会谈、签约等商务活动,禁止举办展会、论坛、年会等人员较多的聚集性活动。
(一)参加活动人员管理。对外省份来人,根据其所在地区疫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一般要由参加人员提供健康证明或书面承诺。对自治区内来人,由主办方负责,符合健康条件的即可参加。
(二)活动主办方要将有关来人信息报告所在苏木乡镇(街道)。组织活动时,要尽可能控制活动规模、减少参加人员、缩短活动时间。要保持活动场所的通风换气,做好必要的消毒,要求参会人员佩戴口罩。
(三)鼓励通过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开展商务活动。
五、关于其他行业管理
主要包括商场、超市、银行和涉及群众生产生活基本公共服务的窗口单位等。
(一)各地区在按照相关指南做好防控工作的基础上,有序有计划组织恢复经营、服务秩序。
(二)要根据当地疫情变化,动态调整地区分类和防控策略,相应调整以上行业防控管理措施。
六、关于公共交通防疫
对于长途客运、农村客运、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行业,要严格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一)要做好司乘人员个人防护。上岗前,要进行防疫知识培训,实行健康报告制度、进行体温测试。上岗时,要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鼓励使用线上支付。
(二)要做好乘客防护工作。视情况对乘车旅客进行体温检测,要求乘客佩戴口罩、离散选座、分散候车,控制载客密度。
(三)要保持客运车辆的环境整洁卫生,规范进行消毒,加强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
(四)要对车站候车、购票和退票等旅客采取分散措施,降低旅客聚集度。加强站场防疫消毒、保洁和通风换气,保持候车环境空气清新。
(五)对出现旅客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疏散人员,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对相关站场、车辆进行彻底消毒处理。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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