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乌海市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查处了一批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
●案件一 ●
海勃湾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内蒙古好药师大药店有限责任公司一店、二店、九店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经查,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五千元。 ●案件二 ● 乌达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乌达区龙祥大药房口罩涨价的投诉后,1月27日,到龙祥大药房进行核查处置。经查,该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一次性口罩,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壹拾伍元整(15元整)。 ●案件三 ● 2020年1月27日,乌达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乌达区益寿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店口罩涨价的投诉后,当天,到乌达区益寿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店进行核查处置。经查,该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一次性口罩,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整(300元整)。 ●案件四 ● 乌达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乌达区佰福润超市口罩涨价的投诉后,执法人员到乌达区佰福润超市进行核查处置。经查,该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一次性口罩,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整(20元整)。 ●案件五 ● 乌达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乌达区得立五交化经销部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投诉后,迅速到乌达区得立五交化经销部进行核查处置,现场未发现口罩。但经过调查,发现该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一次性口罩,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捌拾元整(180元整)。目前,对该商家已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来源:内蒙古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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