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从快!内蒙古市场监管部门再出重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作者:草原地图  发布时间:2020-02-07  阅读量:5613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突出抓好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加大对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力度,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价格违法案件。


案件一


      1月29日,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爱购超市(龙凤新天地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1月28日开始,在蔬菜进价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部分蔬菜的销售价格,进销差价率最高达557%,存在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现象。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


      1月26日,阿拉善盟阿左旗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阿拉善左旗和协大药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1月23日以30元/个的价格,购进KN95口罩100个,自1月26日起按照65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阿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


      1月31日,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乌兰浩特市开生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将购进价格10元/个的KN95口罩,最高按照35元/个进行销售,购销差价率最高达250%。同时,法定代表人在其微信群中以“开生药房”的名义散布涨价信息,兜售口罩。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


      1月27日,阿拉善盟阿左旗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阿拉善盟瑞捷康办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1月23日开始,分别以8-10元/瓶的价格销售84消毒液(进货价2-2.6元/瓶),以15元/瓶的价格销售河南飘安除菌洗手液(进货价为7元/瓶),以35-40元/只的价格销售标注为3M 9001的假冒伪劣口罩(进货价为15元/只),以35-40元/包的价格销售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进货价为15-18元),均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阿左旗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依据《价格法》、《商标法》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


      1月 29 日,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锡林浩特市安普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药房在疫情防控期间将销售的一次性医用口罩由销售价格25元/个提价到35元/个,同时该药房未按规定对其经营的药品和商品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六


      1月31日,通辽市奈曼旗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奈曼旗包国庆诊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自1月30日起,将进价为2.43元/包(每包20只)的口罩,以4元/包提高到20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差价率高达723%。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奈曼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七


      1月 27 日,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海拉尔区百姓金成大药房从1月23日开始,将每包3元购进的“新呼吸”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口罩(劳保口罩),由之前每包5元、6元的销售价格提高至10元、15元进行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行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八


      1月26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鄂托克旗福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全部商品,均未明码标价,且销售的M3-VFLEX威护9102C标准KN90型号防尘口罩,生产日期为2014年10月10日,保质期为3年,属于过期失效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鄂托克旗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拟于近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九


      1月26日,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赤峰天德康美医药四十六连锁门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以10元/包的价格购进一次性防尘口罩80包,加价至20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期间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未明码标价、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9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十


      1月26日,通辽市科左中旗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科左中旗万客隆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将购进的一次性口罩以低标高结的形式进行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法《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价格欺诈行为。科左中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非法囤积”“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三类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和认定标准,明确规定了应当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经营者销售同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全区广大经营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合理控制进销差价率,防止出现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来源:内蒙古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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